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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毛远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73号罪犯毛远庆,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远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系主犯。本院分别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8日起异动后至2020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远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70.8分。2012年6月,因窃取公家财物,扣考核分5分;2013年2月,因在其管理的库房中查获食用油、调料等物品,扣考核分1分;2013年12月,因帮助他犯传递现金进监并收取好处费,记警告一次,扣考核分2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毛远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远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