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晶与李雪、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住长春市二道区,李雪,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80-1号原告:张晶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雪,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告:李波,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李雪、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雪、被告李波名下共计220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晶名下的长房权字第50602800**号,坐落于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1[幢]114号房,丘(地)号:6-31/40-32114,建筑面积455.70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产权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