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为州与河北明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州,河北明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李为州。被告河北明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信息工程学院E座1楼。法定代表人刘梓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州诉被告河北明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为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为州负担5元。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