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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诉被告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范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聂某,女。法定代理人:聂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花凤岩,凤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范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某承担。审判员  邱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