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诉被告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范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聂某,女。法定代理人:聂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花凤岩,凤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范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某承担。审判员 邱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