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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许某甲,务工。被告蒋某,务工。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晓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许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奶奶照顾。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9月25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有7月,双方一直未有联系并分居生活。同时原告称其父母长年联系不上,无法照顾儿子许某乙。故再次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儿子许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许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奶奶照顾。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有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9月25日,原告许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江苏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820元(月均98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2014)洪金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书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基础不牢,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尤其是2014年9月25日,原告许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许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应本着尊重子女意见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依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许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原告奶奶照顾,故儿子许某乙随原告许某甲生活为宜。对于许某乙抚养费,综合考虑许某乙生活的需要及原、被告经济状况,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由被告蒋某每月支付许某乙子女抚养费500元为宜,至其满十八周岁时止。由于被告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事实无法查明,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二、儿子许某乙随原告许某甲生活,被告蒋某给付许某乙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15年6月起至许某乙满十八周岁时止,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半年费用;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婷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