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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林增与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增,张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李林增,农民。被告:张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增诉被告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增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林增负担。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