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玲与杨某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6月17日生育一子杨某乙,2008年农历12月22日生育一女杨某丙,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7月我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们双方确实无法和好,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我与被告离婚;二、女儿杨某丙由我抚养,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杨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农历6月17日生育一子杨某乙(现随被告杨某甲生活),2008年农历12月22日生育一女杨某丙(现随原告杨某某生活),2014年7月原告杨某某提起离婚之诉,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超过6个月,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案属于原告杨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2014)内井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2014年提起离婚之诉,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超过6个月,双方仍未能合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以维持子女生活环境为宜发,即女儿杨某丙由原告抚养、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抚育费可分别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陈述事实的承认。综上,为早日解决双方纷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杨某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抚育费分别由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