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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喜芝、王立荣与王芊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芝,王立荣,王芊月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王喜芝。原告王立荣。委托代理人史凤泉,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芊月。法定代理人王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芝、王立荣诉被告王芊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