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0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仇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任五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