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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0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仇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任五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