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2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窦××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times,何&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158-1号原告窦××。委托代理人杜文祥,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原告窦××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保全费人民币34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