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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静波与张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静波,张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32号申请人刘静波,1956年3月17日生,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张志明,1966年11月11日生,吉C021**号农用三轮车驾驶人,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人刘静波因与被申请人张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志明驾驶的吉C021**号农用三轮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静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志明驾驶的吉C021**号农用三轮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