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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赵娜与陈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陈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赵娜,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陈述生,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与被告陈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贰仟零伍拾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