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02余振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69号之一原告:余振芳,女,住恩平市。委托代理人:余挺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住所地:恩平市。负责人:郑坚凡,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振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伍健勋、周卫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艳明人民陪审员 伍健勋人民陪审员 周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冬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