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环非诉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南京鸿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环非诉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苗圃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京平,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池福宁,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干部。被执行人南京鸿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大庙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斌,南京鸿图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万金,南京鸿图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虎,南京鸿图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因南京鸿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组织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戴京平、池福宁,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万金、王宝虎到庭参加听证。在本院审查期间,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洪 途代理审判员 魏法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娟书 记 员 李 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