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增厚诉张于鹏、薛里平、王春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增厚,张于鹏,薛里平,王春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姜增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于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薛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姜增厚诉被告张于鹏、薛里平、王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增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增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增厚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