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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增厚诉张于鹏、薛里平、王春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增厚,张于鹏,薛里平,王春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姜增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于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薛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姜增厚诉被告张于鹏、薛里平、王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增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增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增厚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