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忠义与杨春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忠义,杨春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忠义,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勇,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忠义与被上诉人杨春勇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敦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姜忠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姜忠义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姜忠义。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朴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