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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诉被告肖立新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三家村*****号。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女,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组。原告郭*诉被告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