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诉被告肖立新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三家村*****号。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女,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组。原告郭*诉被告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