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城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亓海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海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城民初字第276号原告亓海滨。委托代理人王梦旭,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昌乐大友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67号10号楼。法定代表人史新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海滨诉被告昌乐大友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亓海滨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