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传智行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传智行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北京传智行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政府路北500米德宝公司院内31号。法定代表人罗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传智行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2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金额为17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9日、出票人为河北万合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本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传智行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彦红审 判 员 周涛涛代理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萌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