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何禄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禄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44号罪犯何禄旺,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作出(1999)绵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88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日以(2000)川刑一复字第158刑事裁定:核准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5年5月2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以(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1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禄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59分,月均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禄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禄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