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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汪本建与桑植县徐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本建,桑植县徐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汪本建,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慈利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春翠,女,1951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湖南省慈利县人。被告桑植县徐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北三巷。法定代表人田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泽立,湖南金州(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本建与被告桑植县徐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本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本建以水电工程款的结算主体有误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本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0元,由原告汪本建负担。审判员  阙道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