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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燕平与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平,张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燕平,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雪松,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生,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燕平诉被告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赵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潇、人民陪审员金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赵 凌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人民陪审员 金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