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44-1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某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并以侯某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某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侯某提供担保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