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文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554号请执行人赵薇,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034号赵薇与张文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薇要求被执行人张文华支付人民币6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表示将于本年7月底一次性付清本案款项。申请人表示同意,申请先行本终。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束培民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