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住华县。被执行人郑某,女,汉族,住华县。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郑某给付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一直在求职之中,经济情况较差,其表示待6月份入职后即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和被执行人郑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在2015年7月底前支付申请人侯某某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华执字第0017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