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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重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科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聂元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科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聂元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重字第44号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科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北环城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聂元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科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聂元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科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聂元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宁市科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聂元科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济宁市科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聂元科负担。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兆河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