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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66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66号申请人:牛宝华,男。被执行人:牛庆地,男。申请执行人牛宝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牛庆地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已经冻结在莒县陵阳镇人民政府的工资34200元,扣除执行费400元,实际执行款项为33800元,申请人同意剩余款项继续冻结,下次再申请执行。至此,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已经提取,剩余款项继续将工资冻结,本案申请人已申请的款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牛宝华与被申请人牛��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