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海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林海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楚军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海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