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小鹏与刘胜利、张永涛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鹏,刘胜利,张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鹏被执行人刘胜利被执行人张永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张小鹏诉刘胜利、张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胜利、张永涛收入217570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