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光军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光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34号罪犯周光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周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因周光军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撤销其缓刑,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2013年8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光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分8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光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