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诉前调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五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诉前调字第00004号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法定代表人:许根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应武,公司员工。被告:吴五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本院诉前调解已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汪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朱爱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