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昌贻与汪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贻,汪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307号申请执行人黄昌贻,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汪玲玲,女,1983年2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黄昌贻与被执行人汪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黄昌贻的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汪玲玲址于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基地富鑫花园城1幢18单元1803室商品房的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