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雷成祖,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