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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李自亚、张占克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李自亚,张占克,王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自亚。被执行人张占克。被执行人王晓娟。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娟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的房产一处,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娟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