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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管晓峰与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晓峰,梁国华,张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华。原审被告:张林清。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定案件管辖。”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华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