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东野生堂与孙超宇、高洪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野生堂,孙超宇,高洪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东野生堂。委托代理人何新、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超宇。被告高洪运。委托代理人关玲。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博,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9月21日7时40分,被告孙超宇驾驶冀J×××××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沿黄河路由西向北行驶至清池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绕行施工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沧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沧公交认字(2014)第008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超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高洪运,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265.82元(收款账户为62×××3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高洪运垫付款31734.18元。其他各方无争议。本案诉讼费9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