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金双六与刘金龙、宋启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双六,刘金龙,宋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金双六。被执行人:刘金龙。被执行人:宋启凤。申请执行人金双六与被执行人宋启凤、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金龙在凤阳县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