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聂炳炎与孔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炳炎,孔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326号申请执行人聂炳炎。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国平。申请执行人聂炳炎诉被告孔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孔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聂炳炎515000元。二、被告孔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聂炳炎上述欠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2876元,由被告孔国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信息均无果,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孔国平名下的两处房产,并将被执行人孔国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拘传了被执行人孔国平。在本院主持之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孔国平于2015年5月2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聂炳炎50000元。二、剩余本金案款465000元由被执行人孔国平分别于2016年2月3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16年6月底之前将余款一次性给付完毕,同时本次律师费25000元及本次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2876元一并于2016年6月底之前给付完毕。三、被执行人孔国平若有一期不能履行,申请人即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冷祥顺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