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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蒋海波与王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波,王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841号原告:蒋海波,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建云,农民。原告蒋海波与被告王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款项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庭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海波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建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