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爱玉与郑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玉,郑翠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6号原告李爱玉,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郑翠红,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李爱玉诉被告郑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在2015年2月1日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商定,租房期限为一年,每年租金人民币叁万陆仟元,并要求原告在租房时交纳贰仟元的押金。2015年4月原告经被告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承租人,房租物业和电费都结清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不退押金,原告找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贰仟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爱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鹭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