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11号���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