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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11号���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