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大专文化,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重百三店附近肯德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尹某、刘某某、江某某相撞,造成三人受伤的后果。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主动驾车将伤员送往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接伤员亲属报警后派员在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将涉嫌醉酒驾驶的张某甲查获,并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静脉血液中被检出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还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尹某等达成赔偿5000元的协议,并已支付。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田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尹某的陈述,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信息,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调解协议,情况说明,逮捕证,拘留证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某甲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