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54-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振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水平,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2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160元、执行费1248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高勇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勇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