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30号原告罗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雷某某,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代远凤,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