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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徐传海与李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海,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342-2号申请执行人:徐传海。被执行人:李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云的银行存款19487.33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李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47.3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