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静与李刚、肖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静,李刚,肖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周静。被申请人李刚。被申请人肖丽,其他信息不详。申请人周静因被申请人李刚、肖丽拒绝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周静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李刚、肖丽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车城路47号土地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04)第0519119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静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刚、肖丽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二、对案外人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车城路47号土地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04)第0519119号)予以查封,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中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