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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解福荣与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福荣,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解福荣,无业。被执行人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孙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解福荣与被执行人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4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