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张景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良,张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良。被执行人张景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景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景义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62×××73账户存款130000元。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兆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