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海发家具有限公司与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周伟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海发家具有限公司,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周伟忠,张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周伟忠。被执行人张国明。本院在执行嘉兴海发家具有限公司与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周伟忠、张国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后本院追加周伟忠、张国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他案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周伟忠的房产后,本案分配到137898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824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37898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海发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66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