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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成俊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成俊,王志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刑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裕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成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五家渠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裕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裕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裕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志平,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五家渠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裕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裕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裕民县看守所。裕民县人民法院审理裕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平、郭成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成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指派检察员米娜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成俊、原审被告人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4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志平为还按揭车款,与郭成俊商量弄一车东西卖了还车贷并给其好处费。2014年5月22日,二人驾驶王志平的解放牌J6型货车从五家渠市窜至额敏县顺鑫信息部,由郭成俊到信息部用王志平事先购买的假驾驶证、行驶证进行登记,后经顺鑫信息部联系,王志平与郭成俊到裕民县新地乡兴农烘干厂詹某某处骗取40.34吨玉米后,将玉米运至呼图壁县出售给贾金明,获赃款73648元,王志平分给郭成俊7000元,二人共同挥霍2000余元。经鉴定,被骗玉米价值76646元。2、2014年7月2日,被告人王志平、郭成俊驾驶王志平的解放牌J6型货车到奎屯市,由郭成俊到奎屯市好运信息部用王志平事先购买的假驾驶证、行驶证等登记了假的车辆、车主信息,好运信息部开出了往兰州运送钢材的派车单,二被告人到新疆昆玉钢铁有限公司骗取38.128吨螺纹钢。在昌吉市出售给冯小朝螺纹钢两捆获赃款10000元,其余螺纹钢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出售给李志强,获赃款63000余元。郭成俊分10000元。经鉴定,被骗螺纹钢价值102948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志平亲属已向被害人詹某某赔偿损失80000元,并取得詹某某谅解。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郭成俊处扣押出售螺纹钢所获赃款人民币9000元。原审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王志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成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成俊违法所得90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继续向被告人王志平、郭成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948元。宣判后,上诉人郭成俊称:本人有立功表现,在被抓后,我主动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王志平在奎屯诈骗犯罪事实,但法院判决书均未提到我立功情节。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应当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郭成俊伙同原审被告人王志平共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裕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已当庭宣读并进行质证。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郭成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二审核实,原审判决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成俊及原审被告人王志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严惩。对上诉人郭成俊提出“在被抓后,我主动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王志平在奎屯诈骗犯罪事实,本人有立功表现,但法院判决书均未提到我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上诉人郭成俊检举揭发的是其与同案犯王志平共同诈骗他人的一起犯罪事实,并不是同案犯王志平单独或与其他人犯罪事实,因此,原审判决不予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是正确的,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岩代理审判员 孔 国 庆代理审判员 阿热阿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